

农村土改信号释放 农机迎来黄金机遇期
- 分类:农业资讯
- 作者:河北耕耘
- 来源:www.hbgengyun.com
- 发布时间: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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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
农村土改信号释放 农机迎来黄金机遇期
【概要描述】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
- 分类:农业资讯
- 作者:河北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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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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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
对此,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宁学贵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释放出来的农业现代化和相关的土地政策信号,对于农业机械行业必然是有较大利好。
农村土地改革释放信号
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后,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土地改革再度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
上海证券研究员赵冰认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以及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来焦点在农村土地,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和耕地,改革总体方向是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推动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化。
赵冰指出,土地改革将是长期而艰难的过程。长期看,随着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和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减少,耕地流转和集中是大势所趋,农业机械需求将长期向好。
吉峰农机董秘刁海雷亦表示:“土地大规模流转对于农业机械行业来看更值得期待。”根据欧美日等先进国家经验,农业规模化将显著提升农产品(000061,股吧)产出效率,同时对上游的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形成强劲拉动效应。
华泰证券研报认为,“建设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是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未来土地改革细则路径将遵循“承包经营权确权—完善补偿制度改革—健全城乡土地流转市场”,增强土地流转意愿,推动存量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资源集中和结构优化。
华泰证券研报预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将在2014 年全面推开,而宅基地和耕地的流转有待政策跟进。同时,户籍改革也将逐步提上日程,并将逐步打开农业人口城镇化渠道,配合推进土地流转,最终推动农业规模化生产。而农业规模效应形成后,将加大已有耕地的边际流转收益,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率,对农机的需求也将逐渐进入高峰。
为此,刁海雷建议“土地流转时要严格要求土地利用率。”如果政府能够规定“涉农耕地的流转必须以提高机械化率为前提条件”,那么对农业机械化是一个重大利好。
不过,刁海雷也指出:“目前三中全会有关农业机械的内容,现在能看到的都是一些概要性的东西,尚属于规划战略层面。”接下来应是具体的落实和推行,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环节都会推出一些有关政策。
农机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
此前,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一部分具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
业内专家指出,这是农业部首次明确土地流转和农机合作社联系在一起。而在此之前,农机合作社承包流转农村土地只是在一些地方“试水”。
据悉,今年上半年,河南洛阳已拥有流转土地超千亩的农机合作社27家,山东菏泽通过农机合作社流转土地12万亩,湖北广水通过农机合作社流转土地超11万亩。
上述专家表示:“小农改造及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核心是土地问题,而土地流转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式,但是激进的、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不仅难以提高土地效益,实现农民增收目标,而且会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导致农业生产陷入被动状态。”
因此,上述专家认为,《意见》发展农民以家庭财产入股的农机合作社,逐步推进土地经营的联合,此举不仅可以保留家庭经营的效益,也可以实现农业规模经济。同时,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将土地流转与农业机械化联系在一起,以一种“温和”的方式涉入农村土地环节,意义重大。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司长宗锦耀指出,我国现有2.6亿农户,户均耕地不到7.5亩。但近年来耕地向种粮能手流转的趋势日益明显,分散的、封闭的小农经济正在加快向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的现代农业转变。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还存在服务主体实力不强、服务范围较窄、专业人才缺乏、基础条件薄弱等突出问题。
为此,宗锦耀表示,农业部将在未来将把培育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作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任务。而在9月初召开的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现场会上,宗锦耀表示“到2020年农机社会化服务经营总收入超过8000亿元。”
此外,《意见》还指出,将支持创办股份制作业公司、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农机租赁公司等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引导农机户和农户采取带机具、土地、资金、技术入社等多种方式创建农机合作社,鼓励农机服务组织作为农机化财政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承担和实施主体。
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任长青认为,《意见》说明了今后一段时期内,农业机械化将着眼于发展多组织主体,吸纳民间资本。
信息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毕淑娟